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在我院就读的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学院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院、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院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学生可通过院务公开、院长接待日、有学生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学生会反映情况等方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吸烟、饮酒、打架斗殴、夜不归宿、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将逐步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计算机房管理条例》及《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上网十项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院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评选办法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等各有关规定)。对其中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更高级别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 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有权向学院申请召开听证会(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同时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院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受理机关(受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再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和河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学籍管理
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