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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浏览:5508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24 分类: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教学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监督与评价,按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要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而教学管理则是学院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学院领导、教务处、各院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个层面的管理要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以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教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各级管理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依章治教,依法治校。

第五条 教学改革是学院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根据有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注重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致力于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育制度、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二章  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管理

第六条 加强专业的规划管理。专业设置与建设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依据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学校性质、任务、办学条件等,按阶段制定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的增设与调整,应坚持科学态度,认真学习并遵循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科学、合理地进行,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增设和调整专业的申报程序是:

1.各院、系经调查研究提出申请,写出详细的论证报告并将申报材料交教务处初审;

2.教务处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送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评;

3.审评意见交由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审签后,由教务处报河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培养方案是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施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

培养方案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各院、系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认真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修订(制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培养方案的修订(制订)工作。

修订(制订)培养方案应以我院办学定位为方向,以特色发展为主线,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导向,本着注重能力、强化素质、增强学生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教学改革思路,整合优化课程体系,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及方法,加强实践教学,构建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可行性和稳定性,一经批准,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如需修改,应由各院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培养方案的报告,并附上修改后的完整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修订工作应在新生入学之前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教务处应在主管院领导主持下,每学期对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作常规检查,检查已开出课程的门类、门数,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周学时数、考核类别、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是否与计划相符。必要时,学院将组织教学督导委员会专门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章  教学大纲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在培养方案指导下,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开展教学的基本依据。学院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大纲范式并提出要求;各院系对于培养方案规定开出的各门课程,应在院系领导的主持下,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学院有关要求,编写和制定出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初稿,并经一定形式论证和院系领导审签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整理审核后,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院长审批,成为正式的指导文件。教务处负责相同课程在不同院系分配编写任务的协调工作,负责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和其他外聘教师的教学大纲编写工作。

课程教学大纲,须由教务处按学科或课程分类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和课程教学内容的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

任课教师应根据大纲在课程小组或教研室集体备课后组织教学和考核。教务处和各院系领导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纠正其教学偏差。

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性质、任务;教学目标、课程基本要求;内容重点、深度及广度;实验(实训)内容;作业;学时安排;教学方法、手段;考核形式等。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进度表是各门课程每学期上课的具体实施计划之一,必须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师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填写,经院系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师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院系领导负责组织安排好教师的学习和工作,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一)主讲教师应安排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培训合格的教师但任,保证课程的讲授质量。教师的工作安排必须于前一学期结束前由各院系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落实,并以《教学任务书》的形式通知到教师本人,同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表。北京中医药大学任课教师,由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落实教师、编制课程表并负责有关工作管理。其他外聘教师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确有特殊情况需调课、停课的,须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调(停)课审批表》,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学秘书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通识课调、停课由教务处审批;较大面积停课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各院系主管教学领导要严格把关,并有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擅自调课、停课,属教学事故的,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三)院系领导应督促和指导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表,并经集体备课确定下来。各院系的教学秘书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收齐所有教师任该学期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并上交一份到教务处备案。通识课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任课教师课程教学进度表由教务处相关科室负责管理。

(四)各院系应整体规划院系的活动,建立院系及教研室教研活动制度,做好活动记录。教务处应对院系开展教研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五)因师资紧缺,需聘请校内行政管理单位人员承担某课程的教学任务时,所聘请人员需达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并征得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和教务处同意,经院领导批准。需聘人员由课程所属专业所在院系提出、聘请,教学工作由院系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过程管理

(一)任课教师须按照教材和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要撰写教案,编写讲稿,搞好课堂教学设计,科学安排教学进度,有条件的应制作多媒体课件,为开课做好充分准备。

(二)课堂讲授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最基本的教学形式。课堂讲授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统一、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统一、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统一”的原则,多种形式开展“向45分钟要质量”的活动,努力做到教书育人、因材施教,反映科学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合理应用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各院系领导应定期了解各门课程的讲授情况,了解学生的反映,帮助教师改进教学。

(三)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发展思维,培养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制订课堂讨论计划,由系主任对这一计划加以审查,要防止课堂讨论放任自由,尤其要注意讨论内容的方向性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统一。

(四)习题课是在教师指导下,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培养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课堂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该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确定习题课与课堂讲授的时数比例,并报系主任批准。

(五)实验课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每门实验课应处理好演示性实验和操作性实验的关系,编写出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是检查教学效果,解答学生疑难,指导学生自学,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的必要环节。每门课程都要安排一定次数的辅导答疑,要做到定时间,定地点,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院系领导要加以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社会调查应作为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加以管理。任何一门需要开展社会调查的课程都应该在该门课程的培养方案中加以安排,写入教学进度表,写出调查计划,明确目的、要求、组织方法以及考核方式。

调查活动应本着保证效果、勤俭办学的原则,尽可能务实、就近安排。

第十七条 实习、实训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各院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各专业《实习手册》等文件组织实施。《实习手册》的修订(制定)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实习手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学院要加强实习、实训和临床课教学基地建设。要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和临床课教学基地。学院就业实训处要把基地的建立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教务处要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临床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教学基地临床课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院校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科学思维与方法的初步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各院系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手册》的要求组织实施。《毕业论文(设计)手册》的修订(制定)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核及成绩管理

(一)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又一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通过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可以为进一步改善教学、提高质量提供依据。

(二)各院系在组织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时,要严格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认真抓好考试命题、考试纪律、阅卷评分和试题质量分析四个环节,使考试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情况。

(三)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师应相互配合,积极探索考试制度和考试办法的改革,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四)学生的学业成绩应认真、妥善管理。教务处考务管理部门在每次考试后应及时进行成绩登统,将数据录入微机管理,并向学生公布成绩、发放补考通知书,及时将考试资料审核归档。各院系应建立学生成绩卡,以便学生核查和与考务管理部门核对。历年成绩表应加盖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务处公章,否则无效。考务和学籍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确保学生的学业成绩资料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条 教务处在进行教学检查时,要求各院系系统地对上述教学过程管理的诸方面加以自查、汇报,并作为评估各院系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内容。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管理,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以《河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评估方案(试行)》的指标体系来规范课程的质量标准。

(二)各院系必须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认定教师的任课资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有关要求定期检查与评估教师的工作情况。

(三)实行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师资质量。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培训合格的教师任主讲教师,要逐步形成教学梯度,保证主干课程的教学质量,从而保证专业教学的基本质量。

(四)教材是教学内容的依据。选用教材应严格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指定的参考教材的范围选择,确保选用教材的规格和质量。原则上应把国家规划教材作为首选教材。教材的征订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材供应与管理办法》执行。

(五)严谨治教,从严治学,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

教师要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做到为人师表;要刻苦钻研业务,苦练教学本领,严谨从教,不断提高教学效果;要贯彻“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思想,把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贯穿于各门课程教学过程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素养。

学生要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要尊敬老师,遵守纪律,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

各级教学管理和教学部门,要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培育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提供保证。

(六)各院系和教学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做好命题、考试安排、成绩评定、试卷分析等工作,从严处理考风不正的现象。

(七)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观念,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八)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九)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校园文化生活、社团活动是学生学习过程的重要补充,应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举行校园文化活动一般不得占用教学时间,特殊情况需占用教学时间的,必须经教务处审批,全院性活动应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学检查与指导。教学检查与指导是教学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形式。学院、教务处、各院系领导要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检查管理规范》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教学检查与指导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学期初教学检查。教务处、各院系要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检查管理规范》有关期初教学检查的要求,认真检查各门课程的准备工作,包括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教材、课表、教室、教案、教学进度表等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期中教学检查。教务处、各院系要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检查管理规范》有关期中教学检查的要求,首先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教务处。教务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教务处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将有关意见反馈到各院系。

(三)期末教学检查。教务处、各院系要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检查管理规范》有关期末教学检查的要求,安排期末教学检查工作。主要内容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评估、学生学习情况、期末考试情况、学期教学总结情况及下学期教学安排情况等。教务处、各院系要认真分析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写出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教务处和各院系应组织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和评教,教务处将评教统计结果反馈给各院系(教研室),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参考资料,有关教学质量评价资料教务处负责整理规档管理;任课教师应总结学期教学工作,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表”,主要内容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评价和学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归档管理。

(四)平时教学检查。教务处、各院系要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检查管理规范》有关平时教学检查的要求,做好平时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院和各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对全院教学管理、教学运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保证学院教学工作健康发展。教学督导工作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执行。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和各院系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文件要求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学籍档案管理;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异动管理;学生表彰和处分管理,毕业工作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籍管理部门重点要做好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数据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学籍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做好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对学生学业成绩仔细审核、严格保管;做好学生学籍异动管理,要严格把关,及时处理;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管理,及时编码归档,务必准确完整。各院系教学秘书要定期检查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和核对学生学业成绩,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应予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者应从教育的目的和治病救人的理念出发处理学生的过失,对学生的处分既要严格又要慎重;对学生的处分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或学习成绩方面的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教学研究管理

第三十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院系都应将教学研究工作列入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教学研究开展的情况及研究成果是各院系教学工作水平高低的标志之一。各院系教学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应纳入院系工作考核加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重视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研究;要注重素质教育、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研究;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等。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师教学研究成果(科研课题报告、论文、著作、教材等)暂由教务处负责收集和建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制定《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对教学质量好、教学研究与改革有成效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十五条 教学管理是系列管理,应建立学院、院系两个层次的管理机构,实行两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实际,制定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提出教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加以实施。要定期征询意见,检查工作,总结教学经验,对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的指挥领导。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是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责任是执行学院的决策,协助主管院领导对教学工作加以组织和管理,对学院的教学工作积极主动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好学院领导的参谋;按照学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抓好教学运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各院系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检查、评估,总结推广经验。

教务处要建立健全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部门工作有章可循。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负责对本院系教学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要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学院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组织教师参与制定本院系的教学管理计划并组织师生员工加以实施。其主要任务是抓好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培养;组织教师认真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教学任务,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保证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等工作,并对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院系要建立健全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部门工作有章可循。

第三十九条 有关教学的评奖评审等工作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第九章  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四十条 教学文件是教学管理的依据。教学文件管理要严格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文件管理规范》执行。

教务处、各院系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配备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统一管理。同时,应依照学院档案管理有关移交范围的规定,定期向学院档案部门办理移交。

第四十一条 各院系领导有责任督促教师按规定上交教学文件,检查教学文件归档情况。

第四十二条 教学文件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熟悉教学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归档范围和工作内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床教学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临床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临床课教学计划管理

1.临床课教学安排要严格按专业培养方案执行。由学院教务处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下达教学任务、编制专业临床课教学计划和制定课程表版式;

2.临床课教学基地(以下简称教学基地)根据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教学计划及课程表版式,安排师资,编制学期专业教学课程表,并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

3.临床课所开课程要严格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临床课程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实施。课堂教学和见习、实习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课时及要求进行。

二、临床课师资管理

1.临床课主讲教师应由具有主治医师(讲师)以上职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和临床经验的人员担任;临床课见习、实习带队教师应由具有住院医师(助教)以上职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一定带教经验和临床经验的人员担任;

2.教学基地应按照临床课任课教师资格和条件,安排主讲教师和见习、实习带队教师,并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

3.教师应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案撰写规范制式和教学进度表制式,编撰教案,编写教学进度表,写出讲稿和制作多媒体教学辅助课件。教案和教学进度表须报学院教务处备案备查;

4.临床课开课前教学基地应组织任课教师试讲,学院各院系领导、专家应参与指导和把关,试讲合格后上岗授课;

5.教学基地教学人员按学期为单位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统一纳入学院教师教学考核管理;

6.教学基地教学人员可参与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教材建设及有关教学资料编纂等工作。

三、临床课考核管理

1.临床课考核分为考查课、考试课和临床课综合考试;

2.临床考查课,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卷面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自行命题随堂考核,考核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等形式进行,卷面成绩占考查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出勤、课堂提问、作业、见习、实习及纪律等情况综合评价后给出,占考查总成绩的30%。成绩实行100分制;

3.临床考试课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卷面考试采取教考分离形式进行,由学院依据《教学大纲》组织命题和提供参考答案,教学基地教管部门组织考试和试卷评阅,卷面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出勤、课堂提问、作业、见习、实习及纪律等情况综合评价后给出,占考试总成绩的30%。成绩实行100分制;

4.临床课综合考试是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学生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一项规定。考试内容以内、外、妇、儿等课程为主,按不同比例组成综合考试试卷进行考试。考试由学院各院、系依据《教学大纲》组织命题和提供参考答案,教学基地教管部门组织考试和试卷评阅。成绩实行100分制;

5.学生考核成绩单、试卷、试卷分析等考试资料由基地教学管理部门核验后交学院教务处考务科归档管理;

6.考查课、考试课和临床课综合考试试卷,按学院教务处统一制定的范式命题组卷;试卷分析按学院教务处统一制定的表式填写。

四、临床课教材管理

1.临床课教材由学院院、系领导和专家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大纲》文件提供的参考教材范围内选定;

2.学院教材管理部门按照教务处统一下达的教学任务和教材目录,负责教材的订购和按时发放;

3.教师用教材由学院教务处按实际需要提供。

五、临床课教学检查和评估

1.教学基地教管人员应深入教学一线,开展多种形式教学听课,征询学生意见,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确保教学秩序稳定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2.学院教务处、院、系领导和专家应对教学基地教学、科研及与之相关的工作积极指导和协调;

3.学院教务处和各院、系要在学院统一安排下,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质量评估管理规定》、《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检查管理规范》等文件,对教学基地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基地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4. 学院临床课教学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和基地领导、教管部门、教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并以教学简报形式将检查和评估情况及建议通报基地,以利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六、临床课教学管理部门

临床课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实训就业处协助。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统一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本着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新一代应用型中医药人才为永恒主题的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开展理论研究,进行决策论证、教学成果评审;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批准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或续聘。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东方学院,热心教育教学工作;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勇于改革创新。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学院有关领导、各二级学院或系业务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有关专家、学科带头人等。所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由院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教务处处长兼任),兼职秘书1人,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教学方针,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遵守国家教育政策、法规,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中医药人才培养需求,从高等独立学院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学院发展定位,提出教育教学改革与事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课程大纲、教学改革等重大教学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审议教学基本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学风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方案,拟定学位评估及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并对具体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参与规划、评审、验收院级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实验室等项目。

(四)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五)参与评审教学实验课、自编教材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六)参与评审优秀教学成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获得半数(不含半数)以上票数,表决有效。

(二)建立例会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一般安排在开学前和学期末,研究教学方面的工作,听取教务处工作安排或工作总结。

(三)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临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举行。

(四)回避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本人及其亲属项目的评议、评审和投票。

(五)定点联系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都应选定一个教学单位,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情况,搞好调查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点建设专业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院专业建设与管理,落实教育部提出的“各高等学校都要根据本校的办学基础和社会需求,建设品牌专业,形成优势和特色”的精神,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提出重点建设专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培养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一定的专业知识、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动手能力的应用型新一代中医药人才为宗旨,以大力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改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为抓手,强化品牌意识、特色意识和创新意识;依托办学基础,重视社会需求,突出专业定位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以专业建设推进专业优化,增强专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带动全院各专业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质量为本的原则。在专业建设中,树立人才效益意识,始终坚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一永恒主题,不断优化培养模式,提高办学水平。

(二)坚持整体设计、分部推进的原则。首先选择基础好,师资队伍雄厚的专业进行试点建设,然后逐年铺开。

(三)坚持高规格、高效益的原则。专业建设的根本在人力资源、学科资源、物质资源和管理资源的提升,核心在突出特色和优势。

(四)专业建设必须坚持广泛调查,综合分析,评估论证,科学定位,突出特色的方针。

(五)专业建设还必须坚持小投入、大效益的策略,要量力投入,抓住重点。

(六)坚持建设、改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专业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既要注重投入,又要重视管理,始终遵循以评促进,以评促改,重在建设的方针。

三、建设目标

(一)“十二五”规划期间,选择1~2个在校内有优势、在省内同类院校中有竞争力的专业,经过五年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建设,使该专业建设水平达到省内同类院校前列。成为我院龙头专业。

(二)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有一定科研能力的教师梯队。经过五年建设,争取拥有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和学术带头人,有突出的教学成果。

(三)通过建设,拥有一支较强的管理队伍,教学管理制度健全、严谨,管理思想和方法先进,管理效率高,效果好。

(四)通过建设,使该专业具有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四、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在专业建设中,要加强教育

思想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树立全员性、全过程、全方位的全面质量意识,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要以专业建设为主线,努力开发人才培养的新途径、新方法,形成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和教风建设,进一步弘扬“东方精神”,塑造“东方人格”,通过专业建设,形成一支作风正、结构优、能力强、成果多的教学队伍。

(三)推进教学现代化建设,加快现代教育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经过几年建设,使教学资源和设备设施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积极鼓励教师从事各种常规教学软件、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的研制、开发和使用,改革传统的教学手段,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四)加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研究和改革,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专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

(五)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特别要加强考风、考纪和学习环节的严格管理,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规范。

(六)规范教材管理,加强教材建设。加大教材资助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编写适合学科专业实际的高水平教材。坚持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精品教材。

(七)深化教学管理改革,完善现代教育管理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专业评估机制,制定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五、申报条件

(一)该专业教学队伍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数量充足,教学水平高。

(二)具有相对较好的教学条件和较为先进的教学手段。主要课程有完整的课程大纲、配套的教材、一定数量的用书和资料,仪器设备达到基本要求。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

(三)学科资源较扎实,有较强的培养能力,教学成果在全院比较突出,有明显的学科带头人。

(四)教学管理严谨、规范,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

(五)有专业特色和专业内涵,培养的毕业生就业率高,社会声誉好。

(六)重点专业负责人应为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的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六、立项程序

采取二级学院(系)申报、教务处初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院长批准的办法进行。

(一)拟申报的专业,由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填写《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立项申报书》一式三份,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通过后报院长。

(四)院长最后审定,确定重点建设专业,予以公布。

七、建设与管理

(一)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三年。

(二)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专业建设负责人填写并提交《学院重点建设专业执行计划书》,经二级学院(系)论证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后执行,并保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重点建设专业由二级学院(系)主要负责人总体负责,专业建设负责人具体实施。学院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申报与评估验收。

(四)学院每年对重点建设专业评估一次,由专业负责人填写《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年度检查报告书》,经二级学院(系)组织评议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并向学院评估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通过检查,对按计划进行专业建设且取得初步成效的专业,学院继续资助。对建设成效不明显或经费没有落实到专业建设实处的,在下一年的建设中应予以改正,否则将取消重点建设专业项目资格。同时终止经费资助。

(五)评估验收。重点建设专业周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学院重点建设专业评估验收报告书》,由教务处组织评估验收。验收方式为教学单位自评汇报、评估组现场考察、集体评议,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验收后确定重点专业。评估结果未达到重点专业标准的,一年内可申请再次评估。如仍达不到重点专业建设标准,视为未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建设专业项目。

(六)通过学院验收的重点建设专业,学院颁发《重点专业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八、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由学院划拨,教务处总体监督实施,医药学类专业三年建设经费为15万元,管理类三年建设经费10万元。

(二)经费使用原则

1.重点建设专业经费与建设实施进度相挂钩,采用分年度划拨的方式;

2.专款专用,统一由财务处寄存;

3.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接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经费使用范围

1.教材建设、用书、资料、课程软件费;

2.该专业建设中所必须的中小型仪器、设备或耗材;

3.专业建设中所需要的试验费用;

4.调研、会议差旅和专业论文版面费;

5.电子课件、多媒体课件、教学资料的制作费;

6.专业建设中的复印、印刷费;

7.专业验收和鉴定所需的费用;

8.其它相关费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列支。

(四)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

1.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同意后,应按经费批准的额度、建设周期、经费使用等,制定专业建设计划,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送教务处;

2.重点专业建设经费按4:4:2分三批划拨,经对项目进行阶段检查,确认计划完成良好后,再核拨另外的经费。如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或无故拖延计划实施,教务处有权停止其使用经费和扣拨后期经费;

3.重点建设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在保证专业建设的前提下,按照建设计划由专业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二级学院(系)、教务处审批,可由财务处办理借用、报销手续;

4.重点建设专业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用书资料、课程软件及多媒体课件、网上教学资料统一由二级学院(系)管理;

5.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应详细记录每一项支出情况,各项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6整个项目完成后二个月,专业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报教务处备查;

7.无故未完成建设计划,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学院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

九、学院资助的专业建设有关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十、本实施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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