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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重修)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8266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24 分类: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管理,严抓考风建设,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考方式

1.凡取得正式学籍学生,在校修读期间理论课程学院提供四次考试机会,即开课学期期末考试、开课学期下一学期初补考、实习前补考和毕业前补考;

2.补考考核方式按期末考试考核方式执行;

3.第一次补考试题一律启用上学期期末考试的第二套试题。凡同一科目补考,必须使用统一试卷;

4.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课程不设补考。

二、补考资格的审查

1.凡期末考试(考查)不及格者,考试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缓考者,均可参加第一次补考;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第一次补考,只能申请参加实习前和毕业前补考:

(1)无故缺考者;

(2)由于各种原因,经学院决定不准参加学期考试者。

三、补考组织工作

1.第一次补考时间为开课学期下一学期初,原则上在新学期开学第四周后进行。实习前补考和毕业前补考安排在实习、毕业前的四周内进行;

2.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由教务处协调编排考场,组织监考;

3.各系负责统计出本系的补考学生名单,将统计结果经本系领导签字后上报教务处;

4.补考不设缓考,凡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补考者,统一参加实习前或毕业前补考;

5.补考学生必须持身份证、学生证、胸卡进入考场。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证件者,需系里开具证明,贴上学生本人照片并在其照片上加盖系公章,由班主任、教学秘书、系主任签字,带到考场备查,方能参加考试;

6.学生参加补考的次数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一次补考未通过的学生,只能参加实习前和毕业前补考,不得参加该科任何形式的考试。

四、补考管理

1.补考结束后,教务处组织教师阅卷。同一考试科目试卷必须由一名教师批阅,如因试卷数量等因素需要多人阅卷,则要求必须流水阅卷、集体登分,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和总结工作;

2.补考成绩单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按照规定手续及时报送教务处;

3.补考考试分数在阅卷老师上报给教务处后,由教务处统一下发给各系教学秘书,阅卷老师等其他人员不得向学生泄露或公布。分数上报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4.原则上,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计,因缓考参加补考者由任课教师给予平时成绩后计算课程成绩。

五、重修管理

1.重修仅适用以下情况:

(1)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返校参加重修或重考、重新做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颁发毕业证书;

(2)因转专业、休学等导致个别课程未修读,需随同下一年级重修;

(3)因其它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确需重修者。

2.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第一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申请者,不得参加重修;

3.重修课程学生所在系根据教务处审批单落实具体工作。

六、凡补考未通过的学生,原则上要求在毕业补考之前,通过学院提供的其他课程学习方式,参加学习,顺利完成补考课程的学习。

七、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 2006级和2007级学生参考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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