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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场纪律规定(暂行)

浏览:4638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04 分类: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第一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前应仔细检查所在座位桌面及桌内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或物品,如有,应及时清除、调换座位或上报监考老师。

第二条 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纸条和自备草稿纸;不准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和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已携带入场的应交监考人员保存。

参加开卷考试,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与该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资料等进入考场,但不准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

第三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考生即停止进入考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者,作缺考论(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提供有关证明,并向教务处申请缓考)。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四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有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

第五条 考生答卷前,应首先写清楚学号、姓名、班级和专业,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水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除外),答题卡用铅笔写。

第六条 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擅自询问其他考生。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

第八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及答题卡(纸)反扣在桌面上,安静地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纸和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一天向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系领导、教务处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在考场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应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医院就诊,并凭当日诊断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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