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院阶段性工作的中心。考试既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治学态度,同时考试工作又是学院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风学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主管院长及职能处长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处室统一组织实施。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
学院各级教学管理干部、学生管理干部、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在期末复习考试期间应到岗到位。
第四条 每学期学院考试时间分为两次,开学初为缓考时间,十九、二十周为期末考试时间,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考试,如有特殊需求须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试。
第五条 每学期考试前教务处向全院发出关于做好复习考试工作的通知,对考试考务工作提出要求,统一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考试日程安排》(含考试课程、班级、考试时间、考试地点、主监考和副监考等),于考试一周前下发到各系(部)、教研室和学生班级,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考前动员,使学生明确《学生考场考试纪律》,监考和巡考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
第三章 命 题
第七条 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区分度应适当,难易适中,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题量掌握在一百分钟内学生能完成为宜。如有特殊要求,需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一、基本要求:命题老师依据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命制试题。
1.难度要求
各科试卷难易度按中等度占60%-70%,易与难各占15%-20%。每份试卷按100分比例组卷。
2.题型要求
选择题(通常用A型题、B型题、X型题),填空题,判断题,名词解释,改错题,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原文默写与阐释等。命题老师可根据各专业要求自行选取。每套试卷至少四种题型。
3.题型比例:
选择题占试卷总分值的30%-50%,其他题型占50%-70%,具体为:
(1)选择题30%-50%
(2)填空题10%-20%
(3)判断题5%-10%
(4)名词解释10%-20%
(5)改错题5%-10%
(6)简答题10%-30%
(7)论述题10%-20%
(8)分析题10%-20%
(9)原文默写与阐释10%-20%
其中选择题的X型题较难,可以不选取,如若选取,应占5%-10%即可。
4.分值要求:
选择题A型题每题1分(1个正确答案,5个备选答案),B型题每题1分(两个题干,五个备选答案,每个题干一分),X型题每题1分(两个以上含两个正确答案,五个备选答案)
填空题每题1分,判断题每题1分,名词解释每题2分,改错题每题1分,简答题每题5分,论述题每题10-15分,原文默写与阐释每题5-10分,分析题每题10-15分。
二、命题应严谨,设计思路清晰,试题描述准确,无歧义。试卷内容应覆盖面较大。
第八条 考前严禁教师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公共基础课程应建试题库,试卷由教务处统一抽取,其他课程采取由教研室组织命题小组集体命题,试题由教研室主任严格把关,经审查签字后,方可使用。各门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
第九条 每门考试课程应出两套以上等质、等量、不雷同的试题(即A、B卷)。每套试题必须制定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越细化越好,在每一道题的标准答案之后给出。如果步骤较多,应每个步骤之后给出相应的得分标准,评分标准单独注在[ ]中,以免与标准答案混淆。
第十条 同一学期,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开出的、使用相同教材、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由教研室统一命题。
第十一条 命题完成后,应由教研室主任进行试卷审查,之后将全套试卷(试卷审查表、A、B卷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交教务处考务科。
第十二条 试题一经确定,考前作为学院机密,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泄密。不得在公用的计算机中存放试题。考务科办公室的计算机等设备必须设密码保护,以防泄密。详见《考试工作人员守则》
第四章 试卷印刷、保管、传递及存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试卷的印刷、装订、传递、分发、保管等各个环节,各系(部)、教研室及相关部门都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以防泄密。
试卷传递顺序:开课教研室→考务科→主监考→考务科→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试卷由教务处印刷、分发。试卷印刷要定点、定人,保质保量。对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及底稿等与试卷统一保管,在解密前不得外泄。试卷印刷完成后要密封存放在保密柜中。
第十五条 试卷包括试题、答题纸、草稿纸。二张以上(含二张)的试卷必须装订。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刷完成后要装入专用试卷袋中,并严格填写试卷袋上内容。标准试卷袋中包含试卷(含试题、答题纸、草稿纸、考场记录单),不得缺失。
第五章 考场组织
第十七条 考场内必须隔列安排座位。每一考场配备监考人员二名。
第十八条 每学期考试具体安排见教务处考试安排表,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九条 主考、监考、巡考老师要严格遵守《课程主考、监考、巡考职责》。
第二十条 监考老师应宣读考试纪律(详见《学生考场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教室主管部门考前应检查灯光、卫生、设施并及时维修,保证考场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第六章 阅卷评分、成绩管理及试卷分析
第二十二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开课教研室组织,阅卷按“集中、流水”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严格卷面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做到给分准确,公正合理。详见《试卷评阅要求》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成绩单应由教师签名,根据课程类型按“成绩单归档要求”一式二份于考试结束后送到教务处。并对试卷成绩进行分析,详见《期末考试试卷分析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成绩一经下发到各系,不得更改,如确属错判、错登、漏登,需要更改时,需教务处长签字同意。
第二十六条 已经阅好的试卷由教务处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三年后方可销毁。(详见《试卷存档管理办法》)
第七章 教职员工违犯考纪考规行为认定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的下述行为均认定为违犯考纪考规
一、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考题;
二、暗示或协助学生作弊;
三、为学生卷面改错;
四、私自为学生卷面加、减分;
五、监考人员对学生作弊行为隐瞒不报。
以上行为经调查认定后,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违犯考纪考规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教职员工工作失误造成的试题泄密、考场事故、试卷差错,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监考、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课程主考、监考、巡考职责》,应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如对成绩评定有疑问,可申请进行复核,写书面申请交教学秘书,并由教学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进行查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适应于全院在籍学生的考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