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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浏览:3035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13 分类:学工在线-规章制度

为加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使学生社团财务公开,保护社员权益,逐步完善我院学生社团财务,并使之走上制度化、正规化的轨道,扩大社团理事会的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效能,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社团理事会章程》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第一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筹解决。在学生社团理事会统一组织的招新时收取相应的会费(会费标准由学生社团理事会统一制定)。第二条社团的日常活动不得向会员(包括自愿缴费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活动费用(门票、车票费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各社团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各社团办公室管理本社团财务,办公室如实管理帐目,及时上报财务详细用度情况。

第四条各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和社团内部的财务制度,并且做到帐、款分离,专人管理。

第五条各社团在举办活动前必须进行详细经费预算,并制定一份书面经费预算申请,由社长签字,经社团内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活动结束后活动总结必须附带详细清楚地经费使用情况(日期、数额、用途、经手人)且由社长和办公室共同签字。

第六条各社团须将社团宣传经费与其他活动经费分开提交财务申请。

第七条宣传财务由本社团宣传部上交社团理事会宣传部根据具体情况申请。由宣传部审批整理后交由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社团报销同时要携带相应的发票,发票背面需写清经手人及店铺联系电话,使证明材料齐全,经核实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各社团的帐目必须定时、如实向各社团会员公布。并随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条各社团每学年支取的资金必须小于总会费的80%。

三、经费监督

第十一条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团委授权的学生社团财务监督和管理机构是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社团理事会。社团理事会组织成立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对社团财务进行监督。社团自律监督小组设组长一人由团委老师兼任,组员为社团理事会办公室及各社团代表(部长以下社员)担任。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社团理事会将于每学期末向外公布各社团学期财务状况。

四、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社团财务状况纳入“优秀学生社团”及“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比标准。对帐目模糊、管理混乱的社团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对严重存在财务问题的社团,一经检举发现,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2.暂停活动审批,责令限期整顿;

3.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善的,由社团理事会进行强制清算整顿,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经社团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院团委注销该社团。

第十五条对违章社团的相关负责人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附则

第十六条各个社团的财务制度必须以本制度为指导,但可以有自己的特殊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社团理事会,社团理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宜由社团理事会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社团理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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