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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关于禁止学生使用禁电器和火灾危险用具的规定(试行)

浏览:6100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0-09 分类:新闻-学院新闻
关于禁止学生使用禁电器和火灾危险用具的规定(试行)

为杜绝和预防火灾事故,防范因火灾造成死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和学院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校内任何场所(除实验室教学实验经任课教师同意者外)禁止使用本文使用所列禁用电器和火灾危险用具。

二、禁用电器和火灾危险用具的界定

1.禁用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壶,电饭煲,电饭锅,电磁炉,微波炉,电褥子,电熨斗,电烫发器等电器。

2.火灾危险用具包括:液化气炉,瓦斯炉,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气用具。

三、使用其他用具的规定

1.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和使用明火。

2.使用蚊香(包括电驱蚊器)时,蚊香周围不得有易燃物,人员离开宿舍时必须将蚊香熄灭(电驱蚊器必须切断电源)。

3.严禁在公寓、教学楼及其它场合吸烟。

4.不准私接乱拉电线,私接电源,安装电灯,不得从公用楼道将电源引入宿舍。

5.各类充电器充电时要放在桌子上,充电器周围不能有易燃物,不准将充电器、电源插座和各类电器在接通电源情况下放在床铺上或易燃物质上。

6.学生公寓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插线板。

四、违章行为的处理

1.对违章使用禁用电器或火灾危险用具的人员,凡发现并经核实后,除当场没收其违章使用的电器和火灾危险用具外,第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此类推直至开除学籍。

2.发现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禁用电器或火灾危险用具的行为,每个学生都有责任、义务进行劝阻和积极举报。对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禁用电器或火灾危险用具,当事人拒不承认,且本宿舍人员又不检举,故意隐瞒或包庇的,对本宿舍所有人员按照本款第一条给予处分。

3.对违章使用禁用电器或火灾危险用具造成火情者,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并由当事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实施校级纪处理的程序

1、凡发现学生违章使用禁用电器或火灾危险用具,由宿管科管理人员填写《学生违纪通知单》报学生处予以处理。

2.由宿管科书面通知学生管理部门。

3.相关系、班级、学生处接到宿管科的《学生违纪通知单》后,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4、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档案。除在学生处备案外,同时报送保卫处、宿管处备案存档。

六、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就读的在校学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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