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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管理条例

浏览:9533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10-14 分类: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材的选用、编写、出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教材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要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教材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提倡学术水平高、有编写能力的教师著书立说,将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新知识在教材中体现出来,用于教学中去。

    第二条 教材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提高教材的质量,特别是对自编教材,要从选题、立项、编写、出版的各个环节全过程进行管理。杜绝一切形式的剽窃、抄袭行为,坚决维护编著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加强对教材建设工作的领导。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系)业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

    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教材建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学院的教材建设工作;

    (二)起草和审定教材建设规划;

    (三)组织各学科开展教材研究工作;

    (四)决定自编教材的立项、出版工作;

    (五)决定选用各学科专业教材。

    第三章 教材的编审原则

    第四条 以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本门课程在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准则,完善学习者所必须获得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要保证教材的科学性、准确性、先进性、系统性和创新性,并反映出现代科学技术新成就;

    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符合教学规律,适应学习者实际基础和学习机制;

    要配备相应的参考资料。

    第四章 教材的立项和申报

    第五条 凡培养方案所列课程,确需自编教材时,由承担课程的二级学院(系)确定编写方案,提出编写大纲和编写计划,确定参加编写人选(主编、参编、主审),明确参加编写人员承担的任务和职责,由主编负责自编教材的申报,填写《自编教材立项申请书》,由二级学院(系)组织论证后报教务处申请立项。凡是由国家公开出版的规划教材,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六条 需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必须在院内自编教材基础上,使用满二届,并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论证后方可出版。

    第七条 对于要求参加校际之间协作编写的教材,应该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由二级学院(系)确定参加编写人员,明确承担的任务和职责,由参编负责人申报。

    第八条 对于主编国家级、省部级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学院优先立项,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及教学的实际需要,每年三月底前将立项材料报到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汇总立项申报材料,报请学院教材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经学院教材委员会审批同意立项的自编教材,方可进行编写工作,按计划编写完成后须经专家组进一步论证,方可出版印刷,应用于教学。凡未经立项审批的自编材料,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一律不予受理,也不准在教学中使用。

    第五章 教材的出版与使用

    第十二条 列入教材编写计划的自编教材,要求作者在教材使用一年前交稿。

    第十三条 凡承担教材编写任务的教师,都要以严谨科学的治学态度、良好的道德行为、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进行编写,文责自负。

    第十四条 对自编教材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自编教材的封面、版面、版式,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统一审定。

    第十五条 自编教材的使用数量,由教务处与主编根据教学实际需用情况以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定价要按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非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应严格控制定价,原则上按印刷成本定价。

    第十七条 我院的自编教材及校际间协作编写的教材,均由教务处统一发行供应。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直接向学生销售教材。

    第十九条 为积极开展我院教材建设工作,鼓励广大教师参与编写教材,学院设立教材建设基金,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教材建设工作。教材建设基金统一由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最后由院长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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