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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教学管理办法(暂行)

浏览:4382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24 分类: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为加强临床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临床课教学计划管理

1.临床课教学安排要严格按专业培养方案执行。由学院教务处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下达教学任务、编制专业临床课教学计划和制定课程表版式;

2.临床课教学基地(以下简称教学基地)根据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教学计划及课程表版式,安排师资,编制学期专业教学课程表,并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

3.临床课所开课程要严格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临床课程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实施。课堂教学和见习、实习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课时及要求进行。

二、临床课师资管理

1.临床课主讲教师应由具有主治医师(讲师)以上职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和临床经验的人员担任;临床课见习、实习带队教师应由具有住院医师(助教)以上职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一定带教经验和临床经验的人员担任;

2.教学基地应按照临床课任课教师资格和条件,安排主讲教师和见习、实习带队教师,并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

3.教师应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案撰写规范制式和教学进度表制式,编撰教案,编写教学进度表,写出讲稿和制作多媒体教学辅助课件。教案和教学进度表须报学院教务处备案备查;

4.临床课开课前教学基地应组织任课教师试讲,学院各院系领导、专家应参与指导和把关,试讲合格后上岗授课;

5.教学基地教学人员按学期为单位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统一纳入学院教师教学考核管理;

6.教学基地教学人员可参与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教材建设及有关教学资料编纂等工作。

三、临床课考核管理

1.临床课考核分为考查课、考试课和临床课综合考试;

2.临床考查课,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卷面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自行命题随堂考核,考核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等形式进行,卷面成绩占考查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出勤、课堂提问、作业、见习、实习及纪律等情况综合评价后给出,占考查总成绩的30%。成绩实行100分制;

3.临床考试课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卷面考试采取教考分离形式进行,由学院依据《教学大纲》组织命题和提供参考答案,教学基地教管部门组织考试和试卷评阅,卷面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出勤、课堂提问、作业、见习、实习及纪律等情况综合评价后给出,占考试总成绩的30%。成绩实行100分制;

4.临床课综合考试是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学生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一项规定。考试内容以内、外、妇、儿等课程为主,按不同比例组成综合考试试卷进行考试。考试由学院各院、系依据《教学大纲》组织命题和提供参考答案,教学基地教管部门组织考试和试卷评阅。成绩实行100分制;

5.学生考核成绩单、试卷、试卷分析等考试资料由基地教学管理部门核验后交学院教务处考务科归档管理;

6.考查课、考试课和临床课综合考试试卷,按学院教务处统一制定的范式命题组卷;试卷分析按学院教务处统一制定的表式填写。

四、临床课教材管理

1.临床课教材由学院院、系领导和专家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大纲》文件提供的参考教材范围内选定;

2.学院教材管理部门按照教务处统一下达的教学任务和教材目录,负责教材的订购和按时发放;

3.教师用教材由学院教务处按实际需要提供。

五、临床课教学检查和评估

1.教学基地教管人员应深入教学一线,开展多种形式教学听课,征询学生意见,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确保教学秩序稳定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2.学院教务处、院、系领导和专家应对教学基地教学、科研及与之相关的工作积极指导和协调;

3.学院教务处和各院、系要在学院统一安排下,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质量评估管理规定》、《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教学检查管理规范》等文件,对教学基地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基地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4. 学院临床课教学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和基地领导、教管部门、教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并以教学简报形式将检查和评估情况及建议通报基地,以利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六、临床课教学管理部门

临床课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实训就业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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