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与舞弊行为应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教师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与舞弊主要情节在“考试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违纪与舞弊学生应在“考场记录单”中签名,认可其违纪或舞弊行为,如考生拒绝签名,监考教师应在“考场记录单”中注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考场记录单”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及时交考生所在系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与舞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舞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处。
第二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与舞弊情况的材料经系办公室核实后报系主管教学领导。各系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则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对学生违纪与舞弊的处理意见审核后,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由教务处通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院委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依《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