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统一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本着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新一代应用型中医药人才为永恒主题的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开展理论研究,进行决策论证、教学成果评审;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批准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或续聘。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东方学院,热心教育教学工作;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勇于改革创新。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学院有关领导、各二级学院或系业务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有关专家、学科带头人等。所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由院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教务处处长兼任),兼职秘书1人,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教学方针,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遵守国家教育政策、法规,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中医药人才培养需求,从高等独立学院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学院发展定位,提出教育教学改革与事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课程大纲、教学改革等重大教学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审议教学基本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学风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方案,拟定学位评估及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并对具体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参与规划、评审、验收院级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实验室等项目。
(四)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五)参与评审教学实验课、自编教材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六)参与评审优秀教学成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获得半数(不含半数)以上票数,表决有效。
(二)建立例会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一般安排在开学前和学期末,研究教学方面的工作,听取教务处工作安排或工作总结。
(三)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临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举行。
(四)回避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本人及其亲属项目的评议、评审和投票。
(五)定点联系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都应选定一个教学单位,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情况,搞好调查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