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序、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教学质量的必要保证。为此,对我院调课、停课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分院、系、教学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校历》规定的开学和放假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二、任课教师应依照《校历》、《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表与教学进程,不得随意自行调课、停课。
三、教务处应严格控制调课、停课次数。任课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后,应尽量不安排出差等活动。
四、凡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停课,应认真填写我院《调(停)课记录表》,并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因学院临时安排的特殊活动,需要调课、停课时,应由有关部门于事前一至两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统一调整并做出安排。
(二)任课教师因故需要临时调课者,可提出调课、补课计划,需征得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安排好调课时间与教室后,方可生效。
(三)任课教师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停课者,原则上不再进行补课。如确需补课者需征得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生效。
五、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按违反教学纪律对待,并作为教学事故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六、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