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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浏览:4616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24 分类: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教学质量是我院办学的核心,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使我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规范化,增强评估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目的

(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可以为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学院及二级学院(系)领导全面掌握教师教学状况提供信息。

(二)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可帮助任课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努力方向,全面正确认识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二、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学院及二级学院(系)两级评估领导小组。学院评估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学院有关专家、教务处及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师教学评估的日常性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细则及相关评估量化表格;

(二)负责计划、组织、实施全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三)对评估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向学院领导汇报,同时向二级学院(系)反馈。

各二级学院(系)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由该学院(系)领导任组长,该院有关专家、教学秘书及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好本院(系)教师教学质量工作;

(二)协助学院评估小组做好对本院(系)的评估工作,安排好听课和评教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生评教及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上报有关评估材料;

(四)负责向教师本人反馈评估结果;

(五)对评估工作认真总结,并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三、评估的时间、范围

(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由学生、同行、各院(系)教学管理人员三部分组成。学生评教是教学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侧重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同行评教是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侧重教学的思想性、科学性、规范性等方面;各院(系)教学管理人员评教也是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侧重于教学计划、教学任务、教学目标的执行与完成情况。

(二)所有专任教师及行政兼课、外聘教师。跨系任课教师以各系评价的平均值计算。

四、评估的实施

(一)学生评估

1.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学生评教信息表 》,召开学生座谈会,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做好记录。上述两项工作由二级学院(系)组织实施;

2.教师如同时担任两门及以上课程的主讲任务,按所任课程分别评教,结果取平均值;若一学年的两个学期都担任课程的主讲任务,则按学期分别评教,结果取平均值;

3.各二级学院(系)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学生评教信息表》的填写,采取无记名方式。《学生评教信息表》填写好后,送交教务处存档。

(二)同行评教

同行评教由各二级学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院(系)教学管理人员评教

各院(系)教学管理人员是指各二级学院(系)领导、教学秘书及教研室有关人员。以二级学院(系)领导评教为主,教学秘书及教研室有关人员予以配合。主要是通过听课方式进行。赋分时可参考(系)领导平时掌握的情况。

(四)诊断性评估

1.评估范围:学生评教分数在各单位排名后5%的教师;

2.由教务处组织二级学院(系)和教学督导员采取随堂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查看教师教案,教学进度表,学生作业等方法。听课人数每次不得少于2人,听课后与被听课人交换意见,当面提出优点,同时客观地指出问题,由负责人汇报后填写《教师教学诊断评估表》,密封后交教务处;

3.诊断性评估每学期进行一次。

五、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由三部分组成:学生评教占60%;同行评教占15%;教学管理人员评教占25%。评估结果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90分以上者为优秀。两个学期教学质量评估的平均分数为该教师本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分数。

(二)凡在本学年内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本学年教学质量评估不能评为优秀;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教学质量评估为不合格。

(三)每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评估人员的15%。

(四)每学年评估排名位于本单位前5%的教师,学院每人奖励1000元;分数排名位于全院前5%的教师,学院每人奖励2000元(不重复奖励)。

连续三年评估排名位于全院前5%的教师,可定为学院教学名师候选人。

(五)对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实行告诫,限定时间进修提高教学水平,进修合格后参加由教务处主持的试讲,通过者方可重新安排授课任务。连续两学期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者,学院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

(六)行政兼课、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直接影响是否继续聘任,但不列入奖惩范围。

(七)新授课不足一年的教师只参加教师质量评估,但不列入奖惩范围。

(八)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它评优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六、其他

(一)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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