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2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提标扩面及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冀教资助便函【2019】27号)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京中东字【2020】31号通知要求,我院经逐级评审、公示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已经评审完毕,并完成了第一学期助学金发放工作。现将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公示如下(名单附后)。公示期满后学院资助中心将协助财务处第一时间发放助学金至学生银行卡中。
公示期限为: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如有异议,请于2021年5月1日17:00以前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映:电话:0316-6058600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