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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学院毕业实习纪律管理规定

浏览:9736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6-22 分类:实训处-制度规定

    一、请事假、病假规定

      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困难、坚守工作岗位,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请假。

      2、实习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实习的,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3、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科室带教老师审批,请假3-5天由学院实习辅导员老师审批后报实训处备案;请假6天以上(含6天)的由学生根据事由证明向实训处请假,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学生将原件交实习单位备案(复印件留实习管理科备案)。以上请假时限均包含公休日在内。

      4、实习生请事假,应按实际天数补回实习。凡请假缺实习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做休学处理。

      5、实习生无故缺实习者,做旷课处理,除由实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将情况如实记入《毕业实习鉴定表》,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6、实习生旷实习累计超过两周(含两周)者,作退学处理。

       二、关于中途转院实习的规定

      1、有接收实习生就业意向的单位要求学生转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所有实习生必须在12月份起才能申请转实习。

        2、学生中途转实习单位实习的办理程序:实习过程中学生联系好就业单位后,如用人单位要求学生转院实习,学生必须持用人单位的接受函、学生家长担保书及本人的书面申请,向实习辅导员报告并向学院实训处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实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将按上述资料一式两份分别交实训处和实习单位备案。

        3、学生转实习前应将实习鉴定交出由护理部填写并总评及实习成绩。

      4、学生转实习单位实习后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实习生休事假、病假结束后应准时返回实习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者应请示学院实训处。

      2、实习生转实习单位实习、请假期间发生任何意外或与实习单位发生任何纠纷,学生需对自己的行为责任负责。

      3、实习生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学生手册的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4、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不放寒暑假,五一、国庆、春节由实习医院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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