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描述
描述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浏览:2435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10-31 分类:学工在线-规章制度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负责各公寓楼的住员管理卫生检查安全消防维修报修环境管理节电节水管理,确保学生公寓安全有效运转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相互交流和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是学院育人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营造安全、整洁、舒适、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住宿的学生及其他各类临时住宿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学院下设宿管处对学院公寓楼进行管理,各公寓楼设置值班室对各公寓楼进行管理。

其工作宗旨是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寓内学生的住宿管理、卫生保洁管理、安全防火管理、设备维修管理、节水节电管理、服务设施管理、公寓文化建设等。不断完善、健全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努力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住宿方面的生活质量,同时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以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是在学生公寓管委会的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委员由学生会和各公寓楼学生代表组成,各公寓楼可设立分支机构。其任务是:

1.教育和督促广大同学认真执行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学生公寓开展的宿舍评优创优活动。

2.负责反映学生对公寓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学院和学生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3.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理解和认识宿舍管理的重要性,与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沟通。共同把学生公寓办成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大学生之家。

第三章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节 学生公寓服务管理

 学生公寓服务和管理机构应努力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逐步实现国家教委规定的住宿面积的要求。在条件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满足各类学生的不同需求,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公寓管理要落实各项保洁措施,切实保障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应聘用专职保洁员负责学生公寓内公共部分的卫生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向垃圾站清运。保洁员的职责范围和清扫标准要向住宿人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学院维修科负责公寓楼公用部分、宿舍内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工作,保证学生公寓各种设施、设备的完好。对于人为损坏项目的维修,宿管严格按照上级的审批文件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宿管要在各公寓楼设置值班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负责各公寓楼的住员管理、卫生检查、安全、消防、维修报修、环境管理、节电、节水管理,确保学生公寓安全有效运转。

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按照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打分评比,并公布各宿舍分数,督促学生搞好宿舍文明建设,在条件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住员提供便利服务或特约服务。

第二节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

 凡取得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及经学院主管职能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要向宿管处提出住宿申请,经同意并签订住宿协议后,到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未经宿管处批准,公寓管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住员的寝室和床位。

第十条 学生要在每学年初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十 学生如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宿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报学生处进行处理。

第十 各公寓楼值班室应建立住员档案,作为管理人员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十 经体检复查不合格而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两周内到宿管处办理解除住宿协议手续,并办理退宿。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所交的住宿费按规定退还。如要复学,须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宿管处取得联系。

第十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处办理休学、退宿手续,其原分配的床位不予保留,当年所交住宿费按规定退还。复学后,须交纳住宿费用后,再安排床位。

第十 退学学生必须在离校前到宿管处办理退宿手续。住宿不满半年者,按半年收取住宿费;满半年但不满一年者,按一年收取住宿费。

转系(专业方向)的学生应在转系单开出一周内,凭转系单到宿管处办理有关住宿变更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宿管处另行统一安排。

第十 学生住宿期满、培训到期及其他原因必须离校者,应及时到宿管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妥善处理好自己的物品,按时离校。

第十 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先将钥匙及公用物品交还公寓管理员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退宿、离校手续。

十八 学生离校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

十九 等待补考的毕业生不得滞留在原宿舍,但可视具体情况另行安排;毕业留校人员的住房由宿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未按期毕业的学生,住宿问题自行解决。在学院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及住宿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 住员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当日通知其将个人物品搬离原寝室,否则宿舍内物品视为丢弃物品,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三节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 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和出入证查验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所有住员要自觉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 住员应自觉维护公寓内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劝阻、制止有损于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 住员不得私自拆改、挪用、毁损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用电装置。

第二十 住员如使用插座,须采用质量合格可靠的插座,禁止摆放于床面上,且应远离书籍、纸张等易燃物品。

第二十 住员严禁私接、私拉电线、网线,不得使用劣质电器,严禁存放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违章电器,宿舍内严禁存放和使用饮水机和台式计算机。一经查出,宿舍管理部门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 住员要提高防火意识,无火情时不得擅自将消防设施挪用或损坏,严禁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严禁吸烟,严禁熄灯后点蜡烛。

二十八 住员要爱护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发现火警、火灾初起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疏散、灭火等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二十九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剧毒及放射性元素的危险品。

第三十条 住员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或私自带他人进入。如因住员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因故借用寝室钥匙,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楼内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后,应及时上报楼内值班室,维修部门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后统一更换门锁。

第三十 寝室内不要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范。搬出学生公寓的大件贵重物品,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严禁小商小贩在寝室内兜售商品,发现形迹可疑者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和学院保卫处。

第三十 住员要养成离室关窗、关灯、断电、锁门的习惯,防止不安全隐患发生。

第三十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楼的治安秩序,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第三十 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公寓楼接待室。

第三十 学生因故外出且不在宿舍居住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凡夜不归宿者,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节 公共设备、设施管理

三十七 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等设施、设备均由学院统一配置。住员要自觉爱护公物,妥善使用和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除、调换和故意损毁。

三十八 住员入住时,学院统一配备的宿舍内家具归宿舍内所住人员集体保管;未经宿管处批准,不准将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大件家具搬入宿舍内使用;不准将宿舍内配置的家具拆卸或搬出。

三十九 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和检查,如有丢失、损坏现象,根据住宿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住员退宿时,宿管要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住员须按价赔偿。

第五节 信息收集、反馈制度管理

第四十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寓管理建设,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宿管在每个公寓设立意见箱,用于信息收集。

第四十 宿管处设专人定期检查意见箱,将意见及有价值的建议及时解决、采纳。

第四十 宿管处视具体情况,对可以实施的建议,提交相关部门,及时改进、完善;由于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改进的,应说明理由,及时与学生沟通。

第四十 对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被宿管处采纳的住员,宿管处应给予表彰。

第六节 学生行为管理

第四十 住员须按照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宿管处有权对因未按期报到、出国、毕业、休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进行调整,相关住员须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

第四十 住员应共同维护公寓内公共环境卫生,做到以下各项:

1.室内垃圾、剩饭菜倒入指定垃圾桶内;(室内垃圾、剩饭菜严禁倒入卫生间马桶或洗漱池内)

2.保持下水管道通畅;

3.不向窗外、门外泼水;

4.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5.不得将个人物品、自行车停放在公寓楼道内;

6.不得将个人杂物堆放在阳台上,形成安全隐患,影响公寓楼外部美观;

7.不在宿舍及楼内墙壁、厕所档板上刻画、涂写及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

8.不做其他破坏公寓楼内公共卫生环境的行为;

9.积极参加公寓内的公益劳动。

第四十 住员应讲文明礼貌,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共同遵守以下各项:

1.公寓楼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播放大功率音响;

2.午休和熄灯后,不得在楼内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3.宿舍内严禁打麻将、赌博、饮酒、起哄闹事及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

4.宿舍内不得饲养任何动物;

5.住员之间应团结友爱,珍惜他人劳动成果;

6.住员应服从宿管处的安全及卫生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

7.住员应禁止其他有损宿舍文明秩序建设的行为。

四十七 严禁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销、代售等经营性活动。

四十八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公寓楼锁门后,晚归学生应持相关证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楼。

四十九 学生离校应文明离校,做到以下各项:

1.爱护宿舍内公用物品,若有缺损按价赔偿;

2.严禁在宿舍内墙壁、床板、门窗及走廊上乱写乱画;

3.严禁焚烧纸张和其他杂物;

4.严禁摔酒瓶等不文明行为;

5.严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不文明离校行为。

第五十条 严禁将公共设施设备私改自用。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 宿管处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学年,宿管处将根据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院级文明宿舍

对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颁发流动红旗,并对该宿舍成员给予每人0.05分的量化考核分。

2.宿管处每年还将评选文明公寓楼,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3.宿管处将及时对爱护公物、节水节电、拾金不昧、勇于同盗窃分子、坏人坏事做斗争及积极参加楼内公益劳动等宿舍文化建设活动、提出合理建议等积极参与宿舍管理的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登记在册,上报有关学生管理部门。

第五十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宿舍管理条例,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责任承担不明晰的,由该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五十 在公寓楼内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且不听管理人员规劝的,将对该宿舍或其成员下发违纪通知单或安全隐患通知单,并报学生管理部门。

1.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宿舍和走廊墙面;

2.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3.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道内大声喧哗,在宿舍内玩游戏、打牌、高声播放收录机或打电话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4.在公寓楼内随地便溺;

5.在公寓楼道内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影响公寓楼外部美观;

6.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

7.将钥匙或出入证外借或擅自带他人入内;

8.不经批准,擅自将来客带入学生公寓的;

9.夜间公寓楼关门后,用爬窗、翻门等方法返回宿舍;

10.在宿舍内吸烟;

11.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

12.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13.不尊重管理人员劳动,无故拒绝管理人员正常的管理、检查、调配;

14.擅自将宿舍内家具搬出楼外或将个人大件家具搬入宿舍内;

15.其它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五十 在公寓楼或寝室内有下列行为者,将上报有关学生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并对损坏物品予以赔偿。

1.未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的宿舍成员的违纪通知单或安全隐患通知单累计达四张以上(含四张);

2.因在宿舍内吸烟、乱扔烟蒂等引起火险者;

3.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屡教不改者;

4.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危及宿舍安全者;

5.寝室内拥有违章电器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

6.故意破坏、拆改用电计量装置及安全用电装置,经查证属实仍不改正者;

7.在宿舍内饮酒、打架斗殴引发事端者;

8.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危及宿舍安全者;

9.私自调换宿舍床位、占用空置床位,经劝说无效者;

10.私拉电线、网线造成火灾隐患者;

11.在宿舍内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屡教不改者;

12.非法张贴或散发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造成影响者;

13.不接受管理人员正常的调整、分配并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者;

14.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擅自占用床位拒不退还者;

15.不经批准,擅自将来客带入学生公寓或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

16.未按学院规定按时归宿者;

17.其他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五十 擅自留宿亲属或同学,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 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依据学院有关管理条例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章

五十七 学生执行本规定情况的考核情况,由宿管处会同各系进行。

五十八 宿管处内部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由宿管处负责考核,并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

五十九 本条例自202491日起执行。

 

附:1.关于对学生私自租房居住的规定。

        2.学生宿舍公共设施使用及安全卫生责任


热点新闻
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