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和鼓励品学兼优、表突出的学生个人,激励学生学习先进、奋发向上,努力成才,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范围
我院正式注册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①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思想觉悟,积求要求进步、動奋好学、品学兼优,综合量化考核测评名列年专业方向3%以内。
②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会实活动,学年内无缺動。
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二、优秀学生干部
①工作能力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充分发挥骨干作用,模范履行职责,工作实绩突出,受到多数老师和同学的好评。
②模范尊守校纪校规,品学兼优,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勇于批评和纠正各种不良行为。
③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量化考核成绩占年级专业排名前50%
④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第三章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原则上按年级专业方向人数的3%比例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按该组织学生干部人数的20%比例评选(获优秀班级的集体可适当增加名额)。
第四章 评选时间
学院于翌年第一学期末评选上一学年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章 评选办法
一、学生评优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领导,各系、班负责实施。
二、各系成立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初评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审批。
三、要加强评优工作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周密安排各个环节,及时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评选时,班主任及学生组的主管教师均应到场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表彰及奖励
一、翌年学期末统一召开学生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上一学年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向先进个人颁发荣证书。
二、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加分。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开始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