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学位工作有关条例和办法,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签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申诉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从我院领导、各二级学院及各系、有关处室负责人中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学位办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相关办法;
(二)初步审定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对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院所属二级学院及各系都要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及各系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各二级学院及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各二级学院或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二年。各二级学院及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二级学院及各系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逐一进行初审,向学院学位办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我院制定的《学生手册》及“双禁”、“四无”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按照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实践、实习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二)具有担负中医药、护理、工商管理、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等相应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
(三)计算机基础课程应达到学院要求水平,应参加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并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
(四)毕业综合考核成绩及格以上。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不含2.0);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含60分);
(四)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 凡达到本办法学士学位标准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学士学位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各二级学院或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或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二级学院或系毕业生的申请进行初审和推荐。
(一)审核本二级学院或系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各项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
(二)根据本办法,于每年五月十日前,向学院学位办提供本二级学院或系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推荐者名单,并将学生成绩表汇总整理后一并提交学院学位办;
(三)逐一审核每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并报学院学位办备案;
(四)向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提出本二级学院或系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院学位办将各二级学院或系申报的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后,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召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各二级学院或系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本年度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学士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出席,做出的决议须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人员半数(不含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提前毕业或因休学等原因需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位评定。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严肃认真。对各种舞弊和其它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科毕业生若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诉。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一律不再补授。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办根据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决议,公布评定结果。负责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授予日期为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学士学位评定申请表》
届学士学位评定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学制 | ||||||
所属学院(系) | 专业、年级、班 | |||||||
入学时间 | 毕业时间 | |||||||
(由二级学院或系负责填写) 学业主要指标审核 | 必修课程成绩 | |||||||
有无补考、门数、留级 | 论文毕业综合考核成绩 | |||||||
各类奖励情况 | 违纪或处分情况 | |||||||
审核结果 | 审核时间 | 审核人 | ||||||
(由二级学院或系负责填写) 个人思想政治表现 | 辅导员(班主任)签字: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学士学位评定 分委会意见 | 学士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字: 二级学院或系(章) 年 月 日 | |||||||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 委员会意见 | 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 学院(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