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促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与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建立档案,实行学年在册管理。
第四条 档案建立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校期间生活节俭者,可申请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孤儿,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
(二)革命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且生活困难者;
(三)丧父或丧母,其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者;
(四)因父母离异造成经济来源困难者;
(五)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造成经济困难者;
(六)父母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七)在校期间,家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者;
(八)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者;
(九)老、少、边、穷及偏远地区的贫困家庭;
(十)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子女等贫困家庭学生;
(十一)其他应认定的条件。
第五条 档案建立比例
二级学院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总数20%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选。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5%,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10%。
第六条 档案建立及调整时间
当年录取普通本、专科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学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15日前。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和建立工作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档案建立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是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准确认定的前提下建立的。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⒈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具体落实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内容包括:
⑴生源地为农村的学生应出具村、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
⑵生源地为城镇的学生应出具街道居委会和辖地区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⑶家庭人口构成;
⑷家庭收入状况;
⑸造成困难的原因;
⑹本人消费情况。
⒉成立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岗位人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咨询、宣传与解释;
⑵发放与审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⑶汇总审定各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对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确定;
⑷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每学年至少一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⑸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管理与调整工作;
⑹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
⒊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的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⒋认定程序
⑴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⑵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⑶认定评议小组收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按照比例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⑷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审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建立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级学院在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建立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提交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与档案及公示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存档备查。
(三)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单位报送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档案格式
(一)档案使用excel表格;
(二)档案标题正确表述为“xx学院20xx—20xx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档案内容依次为:序号、姓名、性别、学号、年级、专业、班级、本(专)科、困难原因、困难等级、家庭住址及电话、辅导员(班主任);
“序号”的正确表述为“1.2.3······”
“年级”的正确表述为“20xx”
“班级”的正确表述为“xx 1(2······)班”
“专业”要求写全称
“本(专)科”的正确表述为“本科(专接本、专科)”
“困难原因”要求尽量详细
“困难等级”的正确表述为“特困、困难、一般困难”
“家庭住址”要求具体到村或社区
(四)排列顺序:依照先按年级,再按本专科、最后按困难等级的次序排列。在同一年级中,学历按本科、专科的顺序排列;在同一专业中,困难等级按特困、困难、一般困难的顺序排列;
(五)在档案末尾要求注明“x学院共有学生x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计x名,其中,特困生x名,困难、一般困难学生x名。”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条 档案使用
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国家、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范围,可以申请以下资助或奖励: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三)勤工助学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学费减免
(六)临时性困难资助
第十条 对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自强自立教育和感恩教育。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