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 7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2 号) 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1] 146 号)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的对象是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 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 三档为每人每年4000 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
第六条 申请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
(五) 作风正源,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六) 勤奋学习,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七) 本学年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受到处分者,自赞助之前一年内;
(二)由于学习态度不端出、学习不认不刻苦而出现考试、考察课程不及格者;
(三)留(降)级者;
(四)不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称职者;
(五) 生活不节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六) 拥有各类高档消费品者;
(七) 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八条 评审发放程序
(一)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院的评审指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将评审指标全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二) 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本系学生资助管理专门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 各二级学院资助管理专门机构组织本单位的初评工作;
(四)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组确定建议受资助人选;
(五) 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 不少于5天);
(六)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评审组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建议受资助人员初审名单表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中心;
(七)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的料进行审核;
(八)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九) 进行院内公示(不少7天);
(十)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十一)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二) 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发给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一档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在参评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获国家助学金名单确定上报后,受资助学生三个月内受到纪律处分,取消资助资格,追回所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京中东字【2007】2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