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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及使用纪律规定

浏览:4357 作者:学生处 来源: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时间:2009-11-08 分类:学工在线-学生资助-通知公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必须遵守国家、河南省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放。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严肃纪律,促进我校资助体系的健康发展,特印发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银行卡发放,确保奖助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与财务处要密切配合。资助中心负责提供获奖受助学生姓名、学号、银行卡号和奖励资助资金数目等精确信息,财务处根据资助中心提供的数据及时与银行联系,发放资助资金,确保每笔奖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进入获奖受助学生个人账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代学生集中保管银行卡或存折。

二、做好评审、发放过程的信息公开

资助中心及时通过资助中心网页和纸质通知到各各二级学院向广大学生及时传达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评定时间、发放等信息,确保奖助学金发放的公开和透明。

各学院在获知发放信息后应尽快通过各种途径将发放信息传达至每位学生,避免因信息流通不畅或严重滞后发生影响我校资助工作进程和学生情绪稳定的事件。

资助工作相关部门在贫困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等环节中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监督和管理

各学院要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以下条例:

1、禁止进行二次分配或者以提留班费、学生活动费等名义收取、扣发、侵占、挪用、扣减学生的奖助学金;

2、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平分奖助学金;

3、禁止任何班级任何人(含受助者)以自愿名义或强制手段参与、组织奖助学金的违规使用;

4、禁止任何班级采取轮流方式评定奖助学金;

5、禁止工作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受奖助学生好处;

6、禁止获奖受助学生进行请客、送礼、奢侈消费等活动;

7、禁止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河南省以及我校有关国家奖助学金管理规定的事件。

四、完善咨询、投诉受理机制

资助中心咨询投诉热线:0316-6058600

邮箱:2765821566@qq.com

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学院下达《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投诉处理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学院在收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对《通知书》的投诉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在《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栏中详细注明核实和处理情况,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资助中心归档;资助中心根据学院处理情况对投诉学生进行回复。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处

200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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