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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浏览:11110 作者: 来源: 时间:2014-06-27 分类: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安排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未按要求将所带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者;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1.对于第一条中任意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不予改正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在开卷考核的考场中不按规定独立答卷的;

    6.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7.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8.用某种示意和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1.桌面、桌内及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3.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双方;

    4.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5.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6.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经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作弊者,取消其该课程清考前的所有补考,只安排参加最后一次清考。第二次作弊者,在相应处分基础上加重处理。

    第六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二条、第三条或第四条处理。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作结业处理。

    第八条  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者,为考试后作弊,依第三条处理。

    第九条  对于学生擅自无故缺考的课程,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视为不及格课程,并注明“无故缺考”,同时取消下一次考试安排。

    第十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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