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评议的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学院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增强学院核心竞争力,提高学院的办学层次和学术水平。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科研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推动学术活动的开展,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好。
第五条 有较强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
第六条 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机构与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分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和若干学术分委员会两层机构。学院院长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各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所有委员都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律由各二级学院(系)领导提名,学院院长聘任。
第十条 各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一分委员会(医学类)
委员产生单位:中医学院、针灸推拿学院、护理系;
第二分委员会(药学类)
委员产生单位:中药系;
第三分委员会(管理类)
委员产生单位:管理系。
随着学院的发展,学院可适当增加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我院科研发展规划;负责审议各分委员会科研评审结果,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仲裁。可授权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问题的最终仲裁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提供学术指导与咨询,加强与国内外、省内外兄弟院校的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各分委员会负责各自相关学科专业的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科研奖励评审等方面的工作,并将结果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各分委员会工作范围
第一分委员会:中医系、中西医临床系、中医骨伤系、护理系、针灸推拿系。
第二分委员会:中药系。
第三分委员会:管理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