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京中东字【2020】31号相关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助学金名额指标,在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基础上,按照各二级学院人数比例将名额下达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将名额分配至各班。经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选、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审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反复酝酿和讨论产生初审名单,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公示期限为: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11月1日17:00以前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映:
电话:0317-8539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