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条 本单位的法人属性: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实施依法治校,培养本科层次的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为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和健康事业服务。
第五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七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东方大学城。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沧州市委教育工委。
第十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单位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与河北美华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选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4000万元;
出资者: 河北美华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院院长、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共同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故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会按照学校章程及时调整递补。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 修改学院章程;
(三)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
(六) 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四) 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五) 行使学院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等确定的审批决定权和签字生效权;
(六) 对理事会决议具有一票否决权;
(七)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行驶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长的聘任由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设执行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由理事会聘任。院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经理事会决定续聘,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
学院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由学院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组建院务委员会(简称院委会),院委会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事务,院长主持院委会工作,充分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院理事会、院委会的决定;
(二) 主持学院教学工作,负责学院安全稳定;
(三)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 向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 学院理事会、院委会的其它授权。
第三十六条 执行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二) 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
(三) 负责对外交流工作;
(四) 学院理事会、院委会的其它授权。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田野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有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的;
(四)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等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工作需要使用公共资源;
(二)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公平获得发展所需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及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表彰;
(四)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具有知情权;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依法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带薪休假;
(七)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教职工理事、教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学院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教职工理事、教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教职工理事、教职工监事应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教职工理事、教职工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理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不得损害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不得从事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严于律己清廉从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师德师风及人事考核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听取、讨论学院重大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五条 学院变更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2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