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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浏览:1945 作者: 来源: 时间:2025-03-13 分类:新闻-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将《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定)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评审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到处分未撤销者;

()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八条 评审发放程序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上一学年度学生总数(不含已经毕业的学生),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级学院资助评审小组组织初评;

()二级学院资助评审小组报送建议奖励名单;

()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级学院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建议资助奖励学生初审名单表及《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十一)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二)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给学生,并将资助奖励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人的资格,并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在参评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京中东字202030)同时废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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