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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09-13 分类:学工在线-规章制度

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是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毕业教育的重要方面,它是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和积极有效的教育手段。为使我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体现“择优推荐”的原则,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教学字[1995]017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我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一、优秀毕业生人数按应届毕业生总数5%评定。

二、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综合量化考核总积分排名在本班级总人数5%以内。

2.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关心时事,积极投身社会实践,遵纪守法,尊师重教。

3.在校期间2次以上获得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4.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凡属我校奖学金评定中“不评”范围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6.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三、评选程序与办法:

1.优秀毕业生的预选。

各系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初着手优秀毕业生的预选工作。应依据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综合量化考核总成绩的排名情况和本条例“评选条件”中第1-5条规定,按顺序优先原则预选优秀毕业生。在预选中应广泛征求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预选的优秀毕业生在未确认正式资格前,均称为“拟优秀毕业生”。在填报表格和推荐单位时,均使用“拟优秀毕业生”字样和名称。

2.考察和审核。

各系把“拟优秀毕业生”预选情况上报学生处备案。最后一学期到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结束期间,由各系和学生处共同对“拟优秀毕业生”进行考察,审核其资格。在此期间,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评选条件者,将取消其资格,其空额各系可按条件依次递补。

3.资格的认定。

各系审核合格的“拟优秀毕业生”,由学生处最后审定,统一填写《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经院务会研究通过后,即可确认优秀毕业生资格,加盖院(系)公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学校将加盖学校公章的《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单》报省厅备案。

四、拟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时,学院优先推荐他们到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

五、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在毕业典礼上进行,宣读名单和颁发《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证书》。

六、工作职责分工:各系负责优秀毕业生预选、考察、审核等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优秀毕业生奖评工作的组织、审定、报批、表彰等工作。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对优秀毕业生奖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各系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以利实施。

八、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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