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文件规定,我校为非营利本科学校,遵循公益性原则和办学成本核算,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将从2021级新生开始,调整学费收取标准。特公示如下:
专科护理、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由9000元/学年调整为11600元/学年。
学院本着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2020级(含2020级)以前的学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公示结束后,我院将根据各方意见修订后,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公示时间: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4月10日。
联系电话:0316-6058932
监督电话:0316-6058508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2021年3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文件规定,我校为非营利本科学校,遵循公益性原则和办学成本核算,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将从2021级新生开始,调整学费收取标准。特公示如下:
专科护理、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由9000元/学年调整为11600元/学年。
学院本着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2020级(含2020级)以前的学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公示结束后,我院将根据各方意见修订后,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公示时间: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4月10日。
联系电话:0316-6058932
监督电话:0316-6058508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