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问题,保证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我院当学年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临时性勤工助学、临时性困难资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学生申请范围;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坚持“资助育人”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和兼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提取的专项资金;
(二)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赞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落实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学生资助政策和有关精神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五)新生“绿色通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落实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七)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及酬金发放工作;
(八)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资金发放工作,落实好国家、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困难补助;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工作;
(十)定期调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的状况,及时分析问题,并加以解决;
(十一)对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指导与服务;
(十二)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院(系、部)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资助、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档次
第六条 认定机构
(一)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各二级学院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总人数的10%,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具体落实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内容包括:
1.生源地为农村的学生应出具村、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
2.生源地为城镇的学生应出具街道居委会和辖地区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3.家庭人口构成;
4.家庭收入状况;
5.造成困难的原因;
6.本人消费情况。
(二)成立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岗位人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咨询、宣传与解释;
2.发放与审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汇总审定各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确定;
4.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每学年至少一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5.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管理与调整工作;
6.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的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比例
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按学生总数的20%确定,其中,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院(系、部)学生总人数的5%,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人数不超过院(系、部)学生总人数的10%。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由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认定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2.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认定评议小组收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按照比例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审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二级学院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建立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提交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与档案及公示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存档备查。
6.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单位报送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困难资助:
(一)孤儿,且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
(二)革命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且生活困难者;
(三)丧父或丧母,其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者;
(四)因父母离异造成经济来源困难者;
(五)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造成经济困难者;
(六)父母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七)在校期间,家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者;
(八)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者;
(九)老、少、边、穷及偏远地区的贫困家庭;
(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子女等;
(十一)其他应认定的困难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符合资助条件:
(一)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到处分未撤销者;
(二)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五章 资助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资助方式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三)勤工助学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学费减免
(六)临时性困难资助
(七)自强自立之星评选
第十条 资助程序
(一)临时性困难资助
1.资助对象
(1)学生本人或家庭突然遭受意外伤害、疾病等重大意外变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2)我校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学费减免
我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实行学费减免政策。
1.减免条件
本学年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孤儿;
(2)残疾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
(4)烈士子女;
(5)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6)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子女;
(7)现役军人子女;
(8)因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
2.减免手续及审批
(1)本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书或证件;
(3)二级学院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意见;
(5) 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6) 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的资助直接拨付至受资助者本人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的调查,学生在申请困难资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资助工作中,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工作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问题,保证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我院当学年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临时性勤工助学、临时性困难资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学生申请范围;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坚持“资助育人”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和兼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提取的专项资金;
(二)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赞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落实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学生资助政策和有关精神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五)新生“绿色通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落实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七)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及酬金发放工作;
(八)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资金发放工作,落实好国家、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困难补助;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工作;
(十)定期调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的状况,及时分析问题,并加以解决;
(十一)对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指导与服务;
(十二)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院(系、部)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资助、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档次
第六条 认定机构
(一)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各二级学院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总人数的10%,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具体落实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内容包括:
1.生源地为农村的学生应出具村、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
2.生源地为城镇的学生应出具街道居委会和辖地区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3.家庭人口构成;
4.家庭收入状况;
5.造成困难的原因;
6.本人消费情况。
(二)成立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岗位人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咨询、宣传与解释;
2.发放与审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汇总审定各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确定;
4.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每学年至少一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5.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管理与调整工作;
6.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的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比例
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按学生总数的20%确定,其中,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院(系、部)学生总人数的5%,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人数不超过院(系、部)学生总人数的10%。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由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认定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2.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认定评议小组收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按照比例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审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二级学院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建立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提交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与档案及公示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存档备查。
6.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单位报送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困难资助:
(一)孤儿,且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
(二)革命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且生活困难者;
(三)丧父或丧母,其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者;
(四)因父母离异造成经济来源困难者;
(五)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造成经济困难者;
(六)父母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七)在校期间,家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者;
(八)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者;
(九)老、少、边、穷及偏远地区的贫困家庭;
(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子女等;
(十一)其他应认定的困难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符合资助条件:
(一)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到处分未撤销者;
(二)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五章 资助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资助方式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三)勤工助学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学费减免
(六)临时性困难资助
(七)自强自立之星评选
第十条 资助程序
(一)临时性困难资助
1.资助对象
(1)学生本人或家庭突然遭受意外伤害、疾病等重大意外变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2)我校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学费减免
我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实行学费减免政策。
1.减免条件
本学年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孤儿;
(2)残疾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
(4)烈士子女;
(5)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6)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子女;
(7)现役军人子女;
(8)因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
2.减免手续及审批
(1)本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书或证件;
(3)二级学院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意见;
(5) 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6) 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的资助直接拨付至受资助者本人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的调查,学生在申请困难资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资助工作中,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工作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