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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综合量化考核实施办法

浏览:14330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10-13 分类:学工在线-规章制度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引导学生向德才兼备、身心健康的方向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中医药人才,结合我院学生培养目标及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并以此作为学生奖学金申报、评定的依据。
    本办法中学生综合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共分四部分,其中:
    1.智育占65%
    2.德育占25%
    3.体育占10%
    4.综合素质奖惩情况以总分后小分的形式出现。(小分累计不超过5分)
    具体指标体系的考核评分办法如下:
    智育评分方法
    一、内容
    考试成绩:考试课比重为60%,考查课比重为40%
    二、计算方法
    考试成绩=考试课成绩+考查课成绩
    考试课成绩=∑AiBi/∑Bi×60%×65%
    考查课成绩=∑AjBj/∑Bj×40%×65%
    [注]Ai考试课第i门课成绩;Bi考试课第i门课学时数;
    Aj考查课第j门课成绩;Bj考查课第j门课学时数。
    德育评分办法
    依据指标体系采用三级评分制
    一、学生互评
    考核指标(见附表1)
    评分
    权重0.3。由同学根据班内全部同学一学年内德育表现和考核指标,逐项在德育考核表上做出评价,划分分数档次,求和,取平均值。
    班主任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得到学生互评分。
    二、班委会评分
    考核指标(见附表1)
    评分
    权重0.3。班团干部根据班内全部同学一学年内德育表现和考核指标,逐项在德育考核表上做出评价,划分分数档次。
    班委会评分=∑该同学得到的德育系统分数和。
    三、班主任评分
    1.考核指标(见附表1)
    2.评分
    权重为0.4,辅导员根据每位学生一学年内德育表现及考核指标,对德育子项评分,并累加求平均。
    德育总评分=学生互评分×0.3+班委会评分×0.3+辅导员评分×0.4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申报评比制度
    在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测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和三好学生评比是规范学生管理,学生进行自我审视、自我评价、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的过程。因此,实行奖学金申报评比制度有利于形成争优创先的良性互动,提高奖学金在激励学生成才方面的效能,我们将开始试行《本科学生奖学金申报评比制度》,具体试行方案如下:
    一、依照学院的实际情况,我院设立学年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500元。
    以上各奖项应分别按照各专业方向学生总数的3%、5%的比例按好中择优原则确定。
    2.各类奖项每满一学年颁奖一次,毕业班不再评定奖学金,该项经费用于学生的就业工作。
    二、学生处和各系办为院级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仲裁机构,院财务科为奖学金资金管理和发放机构;本方案试行的范围为全国统招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三、每年九、十月进行上学年奖学金申报评比,十二月至一月间召开学生争优创先表彰大会暨奖学金颁奖大会。学生奖学金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四、九月之内,各系办公室组织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依据奖学金设立的范围和要求及学院符合条件的人数等,召开会议,公布学院本评选年度可申报奖学金种类、等级、额度等指标,并发放“本科学生奖学金申报表”。
    五、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须填表申报。
    六、各系、班根据学生综合量化考核排名和申报情况,提出初评意见,报学生处。各系对于学生处下达的指标原则上不应各班平均按比例分配,而应视各班的工作成绩大小有所差别。
    评审中各系、班有权根据申报情况对指标进行调整。
    七、各系、班要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审条件,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通过,宁缺毋滥。
    八、为发扬民主,减少工作失误,各系、班要把初评结果张榜公布一周,一周内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生处申请复核。初评无误后,报学生处批准最后审定,于全院表彰大会上宣布。
    九、奖学金的发放于全院争优创先表彰大会后进行。
    十、出现如下情况者,学生处将减少各系、班分配指标。
    1.学生班级管理混乱,班内学生发生严重违纪的:
    2.奖学金评定中盲目过关,弄虚作假,渎职失职的。
    十一、出现如下情况者,学院将取消学生申报资格:
    1.填写申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2.申报当年度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3.无故不参加表彰大会活动或不领奖者,所获奖项作废,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4.把奖学金用于请客挥霍者,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一年。
    注:省院两级评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优秀毕业生及其他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奖励不属于学生奖学金,不列入本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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