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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浏览:14495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10-13 分类:学工在线-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将学生的维权活动纳入制度化轨道,根据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学生申诉受理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申诉内容: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上述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的,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学院的处理决定或规定;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处室、科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部处负责人和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规定中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交学院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交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校内布告栏公告,邮寄和布告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再次就同一事件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学生对拟开除学籍的处分有权向学院申诉受理机关提出听证请求,学校在收到请求后要及时召开听证会。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校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核对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学校将根据听证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尽快作出处分与否的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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